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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第二期浙江青年创业创新行动扬帆工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7-30
各团市、县(市、区)委:
为支持和鼓励基层团组织服务青年创业就业,引导和激励更多的青年投身创业创新实践,共青团浙江省委、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决定在首期浙江青年创业创新行动扬帆工程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加大资金扶持力度,丰富创业帮扶内涵,继续实施第二期扬帆工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第二期扬帆工程将围绕干好“一三五”、实现“四翻番”目标要求,实行资源下沉、重心下移,激发基层团组织服务青年创业就业的创造力,丰富服务内容和形式,提升扬帆工程实效,培育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青年典型,引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助推“两美浙江”、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
二、扶持对象
第二期扬帆工程的主要扶持对象为在浙江范围内18至40周岁(含)的农村青年、青年学生、大学生村官等创业青年。重点扶持现代农业、养殖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传统行业,以及依托实体店、工厂开展的创业网商等。
三、主要内容
第二期扬帆工程在总结提炼前期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将建立健全青年创业就业服务体系,继续以偿还式资金扶持为牵引,有针对性地为创业青年提供培训辅导和信息服务。
(一)资金扶持
省创基会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为各地创业青年提供偿还式无息资助资金扶持,推动解决青年创业“贷款难、抵押难、成本高”等难题,进一步拓宽青年创业融资渠道。审核通过的每个实施县(市、区)帮扶资金为50万元,偿还期为一年,资金可由县(市、区)团委负责发放和回收,也可委托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和回收。
(二)培训辅导
举办青年创业专题培训班,邀请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青年开设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策划等课程,为创业青年提供集中培训。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讲堂和优秀企业参观考察等活动,促进创业青年交流。
(三)信息服务
以各类团属媒体、官方微博、微信为依托,为创业项目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典型宣传等综合服务,开辟优秀创业项目网上展示区,提供在线推介、在线对接服务。通过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和完善创业青年跟踪培养机制,为创业青年提供政策解读、政策支持、产品对接、融资渠道、联络协调等方面的服务,帮助青年创业项目实现与市场、技术、孵化园的有效对接。
四、实施形式
第二期扬帆工程以县(市、区)团委为实施主体,不平均分配实施地区名额,各县(市、区)团委可结合本地区青年创业需求和小额贷款工作成果自愿承接实施工作,并负责选拔扶持项目及扶持资金的发放与回收工作。省创基会配合做好扶持项目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五、实施步骤
(一)实施地申报(2014年7月10日至8月10日)
8月10日前,各县(区、市)团委可根据《浙江青年创业创新行动扬帆工程管理办法》(附件1)自愿向团省委、省创基会提出第二期扬帆工程承接申请,填写《浙江青年创业创新行动扬帆工程实施地申报表》(附件2),并制定本地区扬帆工程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本地区青年创业基本情况、青年创业项目选拔方式、扶持资金保全措施等。团省委、省创基会将于8月中旬组织评委对各地申报的实施方案进行集中评审,确定第二期扬帆工程实施地区,并与实施县(市、区)团委签订合作协议。
(二)创业项目选拔(2014年8月21日至9月30日)
扶持项目的选拔采用创业青年自主申报、县(市、区)团委审核评估、省创基会备案公示的方式进行。创业青年可自愿向县(区、市)团委提出扶持申请,如实填写《浙江青年创业创新行动扬帆工程扶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各实施县(区、市)团委在收到创业青年的申请后,需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核实,对创业项目的可行性、抗风险能力、辐射带动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资金使用计划等进行审查,确定扶持项目后报送省创基会备案公示。
(三)扶持资金发放(2014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省创基会在确定扶持项目后将资助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实施县(市、区)团委指定的银行账户。资助资金由各实施地团委负责发放,相关领款凭证等材料送省创基会留存。
(四)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2014年1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
资助资金发放后,各实施县(市、区)团委需建立跟踪管理和服务机制,主动联系创业导师为创业青年提供政策、财务、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协助做好创业青年专题培训、考察交流等培训辅导和信息服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扶持资金回收(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
各实施县(市、区)团委全额收回扶持资金,并将扶持资金归还至省创基会。收回的扶持资金将继续用于帮扶其它有需要的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以此形成公益接力机制。
六、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服务青年创业就业,是共青团服务大局的重要切入点,是共青团履行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权益职能的重要着力点。各级共青团组织要从履行职责、扎实工作的高度主动承接第二期扬帆工程实施工作,努力在我省共青团探索建立与党政要求相衔接,与青年需求相适应,与市场规律相协调的青年创业就业长效机制建设中发挥作用。
2、精心组织,整体推进。各团市委要切实承担起领导职责,明确责任部门,抓好浙江青年创业创新行动扬帆工程在本地区的统筹实施和推进,指导、支持县(市、区)团委主动承接第二期扬帆工程实施工作。各县(市、区)团委要充分结合本地实际,认真梳理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成果,积极承接第二期扬帆工程实施工作,同时也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积极整合社会资源,不断壮大青年创业就业帮扶资金规模,更好地服务青年创业发展。
3、立足实际,积极创新。承接第二期扬帆工程实施工作的县(市、区)团委要研究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于2014年7月31日前将实施方案寄送至省创基会。鼓励县(市、区)团委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创新项目审核、资金担保、及时回收机制,加强风险控制,提高管控效力,确保无息创业资助模式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以上事项如有不明之处,请及时与团省委或省创基会联系。
团省委联系人:金珍珍
联系电话:0571-85174196
电子邮箱:zhejiangqnb@126.com
省创基会联系人:陈煜斌
联系电话:0571-87063829
电子邮箱:zjscjh@126.com
通信地址:杭州市文二路188号西楼109室
邮编:310012
附件:1、《浙江青年创业创新行动扬帆工程管理办法》;
2、《浙江青年创业创新行动扬帆工程实施地申报表》。
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 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2014年7月8日


附件1:
浙江青年创业创新行动扬帆工程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服务青年创业就业,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支持基层团组织开展青年创业扶持和服务,引导激励更多青年积极投身助推“两美浙江”、实现中国梦的生动实践,共青团浙江省委(以下简称团省委)、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以下简称省创基会)特开展浙江青年创业创新行动扬帆工程(以下简称扬帆工程),以资金帮扶为牵引,有针对性地为创业青年提供培训辅导和信息服务,促进青年成长发展。为确保扬帆工程科学高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二条 扬帆工程的主要扶持对象为在浙江范围内18至40周岁(含)的农村青年、青年学生、大学生村官等创业青年。
第三条 扬帆工程重点扶持现代农业、养殖业、制造业和服务业等传统行业及依托实体店、工厂开展的创业网商等。
第四条 申请扬帆工程帮扶的创业项目和青年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项目符合当地的产业导向,有较长远的发展规划,具备一定的行业发展优势和广阔的市场前景;
2、能有效控制成本,创业项目总投资规模适中,有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3、创业项目属初始创业阶段,原则上需运作一年以上,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制度,无欠缴税费、逃废债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创业项目负责人有良好的信贷记录,在当地具有较好的诚信评价;
4、创业项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示范性,能带动当地就业;
5、申报项目负责人须为创业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或控股股东,具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且有保证人提供连带担保。
第三章 资金帮扶
第五条 扬帆工程为创业青年提供无息资金资助扶持,推动解决青年创业“贷款难、抵押难、成本高”等难题,进一步拓宽青年创业融资渠道。
第六条 帮扶资金须偿还,偿还期为一年。收回的帮扶资金将继续用于帮扶其它有需要的青年创业就业项目,以此形成公益接力机制。
第七条 帮扶资金须专款专用,只能用于创业项目的生产经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每个创业项目的帮扶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帮扶资金可由县(市、区)团委直接发放和回收,也可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和回收。县(市、区)团委需及时将创业青年的收款收据、扶持协议等文本材料寄送至省创基会,作为省创基会资助支出的依据留存。
第九条 帮扶资金由县(市、区)团委发放回收的创业项目须采取保证担保的形式,由创业青年自行提供保证人作为担保,保证人限公务员、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村或社区主任及书记。帮扶资金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和回收的创业项目,其担保质押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执行。
第十条 帮扶资金由县(市、区)团委发放回收的创业项目还款方式为等额分五期还款(第八个月开始连续五个月等额偿还)。帮扶资金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和回收的创业项目还款方式可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扶持资金由县(市、区)团委收回并附上创业青年划拨款清单后统一归还至省创基会,省创基会收到扶持资金后将为创业青年出具正规的捐赠票据。
第十二条 帮扶资金到期后一个月内创业青年仍未还款的,县(市、区)团委需在第二个月内向保证人发函,要求保证人在一个月之内督促创业青年还款或由保证人履行还款代偿义务。帮扶资金到期后三个月内创业青年和保证人皆不履行还款和代偿义务的,县(市、区)团委需在第三个月内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帮扶资金。
第十三条 县(市、区)团委因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帮扶资金而产生的诉讼等费用,由县(市、区)团委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帮扶资金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为发放和回收的创业项目如出现还款逾期,县(市、区)团委需协助合作银行按法律程序追偿帮扶资金,因通过法律程序追偿帮扶资金而产生的诉讼等费用由县(市、区)团委与合作银行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县(市、区)团委须将所有违约的创业青年和保证人记入扶持档案,并在今后共青团系统的优秀青年评优推选中予以一票否决。
第四章 培训辅导
第十六条 各级团组织要为创业青年提供导师扶持、集中培训、学习交流等服务,帮助创业青年提升能力,推动创业项目不断发展。
第十七条 团省委、省创基会将为创业青年提供集中培训,邀请专家学者、知名企业家、成功创业的青年典型开设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策划等课程,对创业项目负责人进行创业辅导和实务培训。
第十八条 省创基会将利用互联网络的传播优势,不断完善浙江青年创业就业网络服务平台,努力拓展创业就业培训的受益面,进一步充实创业就业培训的内容,使更多的创业青年通过网络学习到内容丰富的培训课程。
第五章 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应积极为扬帆工程创业青年争取各类展会的参展资格,优先将扬帆工程创业青年纳入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养梯队;为创业项目提供项目推介、信息发布、典型宣传等综合服务。
第二十条 省创基会和县(市、区)团委共同建立和完善创业项目动态追踪帮扶机制,为创业青年提供政策解读、政策支持、产品对接、融资渠道、联络协调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创基会将适时举办“创业之星”评选活动,树立一批自主创业、创业致富的优秀青年典型,激励更多的有志青年投身创业创新实践,吸引社会各界关心关注青年创业就业。
第六章 项目选拔
第二十二条 扶持项目的选拔采用创业青年自主申报,县(市、区)团委评估审核,省创基会备案公示的方式。创业青年可自愿提出扶持申请,县(市、区)团委对申请人的信用情况、项目可行性、持续经营能力、贷款用途、还款能力及担保措施等进行审查和实地核实,重点审核创业青年的诚信记录和保证人的担保意愿,规范开展创业项目的选拔推荐工作。县(市、区)团委实地走访创业项目和青年时均须摄影摄像,相关影像资料送省创基会留存。
第二十三条 申报扬帆工程扶持的材料主要包括:
1、扬帆工程申请表和创业计划书;
2、创业青年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
3、创业青年本人及其创办企业的银行征信报告;
4、近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完税凭证;
5、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团委在收到创业青年的申请后,需对创业项目进行实地核实,对创业项目的抗风险能力、辐射带动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资助资金偿还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给予扶持的意见,报省创基会备案公示。
第二十五条 省创基会依据县(市、区)团委的审核意见,对创业项目的合理性和评估过程的规范性进行复核,经一定范围内公示后备案留存。
第二十六条 获得扬帆工程扶持的创业项目,须由创业青年携保证人到县(市、区)团委的办公场所内签订帮扶协议,并建立项目扶持档案。帮扶资金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创业项目,帮扶协议需联合合作银行签署。
第七章 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创基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附件2:
浙江青年创业创新行动扬帆工程实施地申报表
实施地
联系人信息
职 务
姓 名
性别
办公电话
手 机
QQ
E-mail
书 记
分管副书记
专 干
通讯地址
本地区扬帆工程实施方案
(请另附页)
申报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省级评审意见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注:请于2014年8月10日前将此表连同本地区扬帆工程实施方案一并寄送至省创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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