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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

 

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简称为“浙江省青创会”,英文名称:Zhejiang Provincial Foundation for Youth Entrepreneurship and Employment,缩写为“ZJPFYEE”。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是浙江省全境。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慈善文化,倡导公益理念,汇聚社会爱心,传递党的温暖;通过资金扶持、技能培训、信息服务、政策协调和社会倡导,帮助青年创业就业,促进青年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共青团浙江省委,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共青团浙江省委机关委员会。本基金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基金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和企业的捐赠。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为杭州市文二路188号浙江省团校西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基金会业务范围是:

(一)关注、支持、资助、奖励、开发、推广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示范性项目;

(二)推动开展青年创业就业的研究和交流;

(三)支持开展促进青年创业就业的各类服务和活动;

(四)扶持青年创业创新企业和青年社会组织、志愿者团体;

(五)开展有利于青年成长发展的各类社会公益慈善项目。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  本基金会由20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认同本基金会宗旨,拥护本基金会章程,志愿服务于理事会;

(二)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关心青年成长发展,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较高的公共责任意识,能独立、客观、公正地参与议事决策;

(四)具有推动、支持本基金会事业发展的能力。

第十一条  理事的产生和调整:

(一)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基金会党组织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所改选的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少于理事总数的1/5,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三)调整、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调整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内部管理的各项办法和项目运作方式,掌握非营利组织的法律制度和外部环境,在理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对表决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权对提交理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说明;

(三)理事有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权;

(四)理事有权调阅本基金会档案、文件或约见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查询或调查本基金会的专项工作;

(五)理事应当遵守章程,遵从理事会做出的决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不得利用在本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本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本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六)理事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代表理事会和本基金会发言;

(七)理事超越权限或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理事应当每年至少出席2次以上的的理事会,并为议题准备专业性意见和提出与政策相关的建议议题;

(九)理事应当仔细审读本基金会的财务报告,谨慎决策资金控制和运作,切实履行公共财产的信托责任;

(十)理事应当掌握本基金会的竞争优势、劣势和需求,有义务拓展资源网络,动员社会力量,为本基金会及其各项事业的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十一)理事应当支持秘书处工作,建设良性互动关系,不干预秘书处行政事务及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十二)理事有责任推荐新的理事候选人;

(十三)理事应当参与理事会的自我评估,客观评价理事会能力和业绩。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决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对资产安全负责;

(四)确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并适度控制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公司进行年度财务审计;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由理事长提名的副秘书长等的聘任

(七)听取、审议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处的工作,给予秘书处工作支持并评估其绩效

(八)保证本基金会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具有透明度和公信力,避免理事与本基金会发生利益冲突;

(九)发展良好的公共关系,建立持续稳定的资源网络,保证本基金会有足够的资源实现战略目标和财务目标;

(十)提高本基金会的公众地位,批准信息披露计划,宣传成就,扩大本基金会在国内外的影响;

(十一)总结评估理事会工作,提高组织的有效性;

(十二)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或理事长授权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如理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调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作为本基金会档案保存,保管期限为长期。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会,由3至5名监事组成,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十八条  监事的资格:

(一)应当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纪检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具有保护基金会资产的利益和相关利益的能力;

(二)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三)监事之间不得有近亲属关系。

第十九条  监事的产生和调整: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纪检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1/3。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人选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5年的。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由浙江省内居民担任,担任副理事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主持制定理事会工作计划并督促执行;

(五)提名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人选

(六)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力。

理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副理事长行使上述有关职权。

第三十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需要可设兼职副秘书长若干人,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表决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其中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副秘书长任期届满可连任。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业界公认的非营利组织高级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秘书长为专职,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5年的。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执行理事会制订的所有政策,担负并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制订、实施业务发展计划和重大项目方案;

(三)促进本基金会财务目标的实现,保证捐款收入和资助支出正常,保证经费支出和经费结构合理;

(四)根据理事会关于资产运作的原则,具体承担资产管理的责任,实现资产运行安全并保值增值;

(五)挑选有热情和具备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合理任用,建立优胜劣汰的管理机制,以使人力资源满足工作需求并得到发展;

(六)负责与理事沟通,实现本基金会信息共享,为理事会决策提供支持;

(七)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年度工作进展和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为实施战略计划所采取的长期行动的进展情况,接受理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政府资助或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基金会投入人对投入基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享有财产权利。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九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业务活动成本;

(二)管理费用;

(三)资产保值、增值;

(四)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需经审批的重大投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按照《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合法、安全、有效地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并按《浙江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资金运作管理实施细则》操作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10%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实施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实施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四十四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时,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每年 11日至12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一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基金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基金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基金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2/3

本基金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基金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基金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

第五十四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用于与本基金会宗旨相关的公益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应当由民政部门转给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八条 本基金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第六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一条 本基金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基金会党组织意见;本基金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二条 本基金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三条 本基金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四条 本基金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8年11月22日第二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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