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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扶持和发展跨境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20-06-02

各有关单位:

为打造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优化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特制定本意见。

一、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

1、交易额超20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垂直电商平台,总部入驻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或设立省级以上区域运营中心的,自交易额首次达到1亿元之日起,2年内(次年交易额增长不低于10%)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房租补贴,每家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2、销售额超5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或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自销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销售额增长不低于15%)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的房租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200万元。销售额超1亿元的知名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上的销售企业,总部入驻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或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自销售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之日起,二年内(次年交易额增长不低于25%)按实际使用的有效面积(办公、仓储等场所)给予80%房租补贴,每家每年不超过80万元。

二、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

3、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保税进口、直购进口业务。每销售1美元货物给予企业0.3元的奖励(销售额按当季平均汇率折算)。

4、跨境电子商务销售企业,年销售额首次达到700万元、1400万元、3500万元、7000万元、3.5亿元、7亿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达到更高一档次奖励标准时,不扣除上一档次已兑现的奖励。

5、对获国家、省级、市级行政部门表彰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三、鼓励完善仓储企业配套服务

6、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对库内进行恒温恒湿设施、立体货架、智能化仓储等基础设施改造,投资额(仅限软件开发和硬件设备投入)达2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给予30%的投资额补助,每家每年不超过100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物流发展

7、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保税物流及“义新欧”班列发展。对从上海港、宁波港(含舟山港)运输至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清关的,分别给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1800元/自然箱、8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冷链集装箱运输,每个自然箱增加1500元的补助。从“义新欧”班列直接到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清关的,给予跨境电子商务企业300元/自然箱的运输补助。

五、支持规范经营补助

8、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实现税收超50万元起的五年内,按地方财政贡献前三年100%、后两年50%的比例予以奖励(后4年税收额须连续增长)。

9、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对加贴二维防伪溯源码产生的费用给予每个标签0.1元的补助(二维码贴标数以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

六、其他说明

10、本意见所指跨境电子商务企业须在瓯江口依法注册成立,税务征管及统计关系在瓯江口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内,且入驻满6个月以上方可享受以上补助。对于首年入驻未满6个月的企业,待次年该企业入驻累计满6个月后再行按本意见执行相关补助。

11、本意见第3条款按季度兑现,其余条款按年度兑现。

12、本意见涉及的进出口数据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涉及的资金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获得奖励和扶持的涉税支出由企业承担。

13、本意见由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负责解释,由瓯江口财政局负责制定具体审核审批和财政结算办法,并拨付相应的资金,由温州保税物流中心(B型)执行。

14、本意见实施过程中,如温州市政府出台新的跨境电商优惠政策,从其规定。上一轮政策实施期间未享受的业绩按上一轮政策执行;业绩按年度计算,未满一整年的,按实际时间、额度折算。

15、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期间如温州市政府出台跨境电商优惠政策,本意见即行废止。

 

 

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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