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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浙江省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主要有哪些政策?

发布日期: 2009-03-16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7〕93号)规定,相关政策主要是:
(1)各级政府要依据《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加大财政对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市、县政府应当安排一定的专项扶持资金,通过参股、资助、补贴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和发展。
(2)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依法通过多种渠道增资扩股或资产重组,进一步增强担保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重点扶持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担保机构,鼓励其做优做强。
(3)积极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补偿激励机制。对年末担保责任余额在5%以内,且提取的风险准备金不足以弥补代偿损失的部分,经当地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绩效考核后,可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4)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取冠省名的担保机构最低实收资本应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规定由省中小企业工作部门负责初审,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依法登记设立。
(5)凡经省、市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荐,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所从事的担保业务收入,可按规定免征营业税。
(6)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1%的比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为担保资本金。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可按规定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7)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营风险成本挂钩。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8)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重点支持科技型、外向型、劳动密集型、资源节约型、农副产品加工型、生态环保型、社区服务型等初创和成长性好的中小企业。
(9)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积极创新担保服务和担保产品。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小额短期贷款、融资租赁以及其他经济合同等担保和再担保服务,严格控制中长期贷款担保,努力控制风险并提高担保服务效率。
(10)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创新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努力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政策性银行可依托当地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积极开展金融服务创新。
(11)各地在继续做好以企业房产、土地等为主的原有担保物的同时,要积极探索其他不动产、动产以及债权、特许收费权、工业产权等方面的担保新品种,努力挖掘各种合法有效的担保资源。鼓励中小企业以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动产,以商标、专利、技术成果等权利,以应收款、保单、出口退税、经营权等担保物开展抵、质押。
(12)担保双方当事人经协商,可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评估、保险、公证等事项,并可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登记部门应予认可。各登记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得强令或变相强求担保当事人双方进行评估、保险、公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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