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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 2008-08-25


(浙委[2006]29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精神,加快提高我省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精神,结合浙江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的重大意义
(一)改革开放特别是“十五”以来,我省深入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发展科技事业,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2005年科技进步贡献率达43.6%,科技综合实力居全国第7位,区域创新能力居全国第5位,经济总量和人均生产总值居全国第4位,为我省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当今世界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科学技术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和综合国力的核心竞争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进步和创新,明确提出把提高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作为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强国家竞争力的中心环节,把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这为我省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指明了方向。
(三)当前,浙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等要素的制约和科技、市场等竞争的挑战,要解决新问题、应对新挑战,必须立足科学发展,着力自主创新,依靠科技进步。加快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是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发展路子,实现由投资驱动向创新驱动跨越的客观需求,是我省实现继续保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的必然要求。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四)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方针,按照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努力建设“法治浙江”的要求,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充分发挥企业作为自主创新的主体作用,集聚创新要素,激活创新资源,转化创新成果,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为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强大的科技支持。
(五)基本原则:坚持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加快推进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扶持相结合,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政府的指导和政策扶持;坚持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相结合,集聚国内外优质科技资源,在更高的起点上推进自主创新;坚持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与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块状特色经济,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坚持科技创新与体制创新相结合,依靠体制机制创新推动自主创新,增强各类创新主体的创新动力,促进技术、市场与资本的紧密结合。
(六)发展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省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5%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50%以上;发明专利授权量和国际科学论文被引用数均居全国先进水平;高新技术产业产值超过1万亿元,其中高技术产业产值超过5000亿元,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5%左右;突破和掌握一批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的核心关键技术,培养和造就一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创新人才队伍,提高全民的创新意识和科技素养;基本建成具有浙江特色的区域创新体系,科技综合实力、区域创新能力居全国前列。到2020年,全社会科技研究开发投入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65%以上;高新技术产业成为主导产业,传统产业得到全面改造提升,创新创业环境优越,成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创新型省份;基本建成科技综合实力、区域创新能力、公众科学素质居于全国前列的科技强省。
三、深化改革,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紧密结合的开放型区域创新体系
(七)鼓励引导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充分发挥企业作为研究开发投入、技术创新活动和创新成果应用主体的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尤其是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凡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其研究开发费分别不得低于年销售收入的5%和3%。鼓励、支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鼓励支持中小企业采取联合出资、共同委托等方式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建立可靠的技术依托。积极开展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扶持和发展一批具有持续创新能力、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国家和省级创新型企业。鼓励科技人员和民间资金通过多种途径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可参照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实行加速折旧政策。
(八)深化科研院所体制改革。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继续实行分类改革,加快建立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科研院所制度,政府给予稳定的财政资金支持;对具有部分面向市场能力的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继续实行“一院(所)两制”。生产经营类科研院所要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实施劳动关系转换,努力发展成为具有持续创新能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行业技术创新平台。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院所,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2007年,或享受从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7年税收的优惠政策。加快科研院所结构调整,鼓励强院强所兼并相关院所或实行“强强联合”,鼓励企业参股、控股科研院所,实现优势互补。对企业整体收购生产经营类国有科研院所的资金投入,在完成人员劳动关系转换、处置历史包袱等前提下,经同级政府批准,其剩余部分可全部或部分作为该科研院听的研发资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积极支持在浙部属科研院所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服务浙江中的重要作用。大力发展民营科研机构,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兴办科研机构,并依照有关法规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
(九)强化高校科技创新功能。加强高校重点学科特别是“重中之重”学科建设,充分发挥其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支持浙江大学和中国美术学院向世界一流大学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省属高校发展为研究型大学和研究教学型大学。完善教学科研人员业绩评价、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以及分配激励机制。加强有我省特色和优势的基础性研究,促进原始性创新。加强各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促进应用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研究制定科技人才兼职办法,引导和规范高等学校或科研机构的科技人才到企业兼职。鼓励高校以多种方式与市、县和企业合作,联合建立研究中心或创新基地。
(十)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加强调查研究和改革指导,建立健全有利于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的政策体系。实行科技计划分级分类管理,完善财政科技经费拨款方式,充分发挥政府科技计划项目与科技经费的导向作用。加强重大科技项目的主动设计和联合攻关,推行和完善招投标制、合同制和课题制。建立相互独立和相互制约的科技计划管理、咨询、决策、实施、监督机制。加强科技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推行重大项目监理制,强化中期评估和验收考评,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
(十一)加强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强长三角区域科技合作,联合建设一体化、开放型的创新体系。深入实施引进大院名校战略,鼓励各地以企业为主体,以引进团队式、高层次人才和核心技术为重点,与国内外大院名校共建研发机构等各种形式的创新载体。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集聚研发机构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基地。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国(境)外设立研发中心,充分利用国(境)外的科技和人才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各地对引进的各类研发机构在建设资金、土地征用、人才引进、科技项目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到国(境)外设立研发中心的企业给予政策扶持。
(十二)大力发展技术市场和科技服务业。完善技术市场信息网络,进一步办好“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加快发展一批体现区域经济特色的网上专业技术市场。积极鼓励技术产权交易,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技术评估、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科技信息等各类科技中介组织。对新办的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免征两年所得税。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技术预见、规划、评估和咨询等科技服务,充分发挥其在行业技术创新中的组织协调作用。
(十三)加快建设“六个一批”创新载体,构筑三类重大公共创新平台。择优扶持发展一批重点企业研发机构、一批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和试验基地、一批重点科研机构、一批重点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批重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一批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在此基础上,整合各类创新载体和创新资源,采取理事会、股份制、会员制等形式,组建为科研开发和产业化提供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的一批公共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一批行业专业创新平台、一批区域创新平台,形成若干行业专业产学研战略联盟和区域创新集群,努力改善行业技术进步和区域科技创新的基础条件,增强自主创新的综合能力。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各市、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资金,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四、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十四)加快推进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化。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组织实施数字多媒体技术与应用、网络和通讯技术及装备、高效节能技术、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等重大科技专项,获取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省和各市、县财政逐步增加高新技术产业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项目的扶持力度。国家和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优先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用地指标由省优先安排。各地也要制定出台相应扶持政策。
(十五)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加快形成以杭州国家高新开发区为龙头、杭州湾高新技术产业带为重点、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为支撑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格局,使其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十六)大力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各地要将孵化器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科技发展规划,建设一批重点孵化器,完善配套服务,强化孵化功能。鼓励海内外企业、科研单位、行业协会和个人参与创办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孵化器的建设和运行。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大学科技园,依照国家规定享受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优惠政策。
(十七)大力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企业。引导和支持民营资本和科技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鼓励和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其他大中型企业发展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做强做大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更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知名品牌,增强国际竞争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研发资金(R&D)占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比例的区外高新技术企业,从其对当地财政作出的贡献中拿出一部分资金,奖励该企业的研究开发。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积极引进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吸引国外高新技术企业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在外资企业中开展“两个密集型”(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企业认定工作,经认定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投资的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所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一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扶持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重点企业。海关、商检部门对出口规模较大的A类高新技术企业,应给予便捷通关待遇。继续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经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十八)积极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确定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并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必须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确定采购支出项目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
五、积极运用高新技术全面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九)实施传统产业升级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先进制造业关键共性技术合力攻关和产业化专项,重点改造提升纺织、服装、机械、家电、皮革塑料、五金工具、食品饮料、建材、医药化工等传统支柱产业的产品设计、材料材质、生产制造和营销管理水平。鼓励行业龙头企业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努力使我省传统产业重点行业的核心技术和关键装备水平明显提高,能耗、水耗、物耗和“三废”排放明显降低,产品质量、档次、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明显提高,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
(二十)加强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省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鼓励引进技术目录,编制年度实施计划,限制盲目、重复引进。鼓励产学研联合,加强技术引进的前期论证和消化吸收再创新。凡由政府核准或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由项目业主联合制造企业制订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作为工程项目审批和核准的重要内容。省财政和有条件的市、县要每年安排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引进高新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先进设备国产化及升级改造等项目。
(二十一)加快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建设。根据我省区域块状经济的发展,建设一批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创新服务机制、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为中小企业和单位提供技术开发、产品设计、成果转化、检验检测、企业诊断、技术培训等技术服务,使之成为支撑区域块状经济发展的重要技术力量。
(二十二)加强服务业科技创新。组织实施现代服务业重大科技项目,着力攻克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文化传媒和智能交通技术;应用信息化手段,改造提升传统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
六、加快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十三)加快农业科技进步。围绕发展高效生态农业、保障粮食(食物)安全、农民增收、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组织实施农业生物技术与产业化、农业新品种选育等重大科技专项,着力在种子种苗、绿色安全农产品生产和加工、农业和水资源有效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现代农业信息技术等方面取得新突破,提高农业科技水平和综合生产能力。
(二十四)建立完善新型的农村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培育壮大一批农业科技型企业。加强农科教结合,依托涉农高校、科研机构、有条件的农业科技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一批农业科技创新平台。以实施“百万农民信箱工程”为重点,加快信息进村入户。以提高农业科技推广能力建设为核心,加快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救治农技服务机制。加快形成以农技推广队伍、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龙头企业为主体,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为技术依托的新型农业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坚持和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深入农村开展科技扶贫,各级政府在财政资金、科技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十五)加快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扎实推进农作制度创新,推广应用一批高效生态种养模式和省工、节本、优质、高产的农业技术。深入实施农业科技户工程,加强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建设。深入实施“山海协作工程”,加大科技扶贫力度。认真落实国家“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强县(市、区)与欠发达地区挂钩,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基地。省政府设立欠发达地区科技引导专项资金,支持欠发达地区的科技项目。
七、加快环境、资源和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进步,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十六)加强环境、资源方面的科技创新。围绕建设生态省,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综合处置技术等重大科技专项和重大项目,着力攻克环境污染整治、节水、节能、节材、节地和资源再生利用等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加快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
(二十七)深入实施科技兴海计划。围绕开发和保护海洋资源,发展海洋经济,组织实施海水淡化及设备国产化、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海洋环境保护和灾害预警技术等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努力攻克海洋资源保护和综合开发利用中亟需解决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加快科技兴海示范基地建设,促进海洋新兴产业发展。
(二十八)加强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创新。加大对软科学与哲学社会科学的支持力度,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深入研究改革发展中出现的重大现实问题。以人口健康、公共安全为重点,组织实施生物制药技术、重大与高发疾病防治技术、重大自然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等重大科技专项,提高人口健康水平,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科技强警建设,加快网络信息安全、毒品检测和监测等侦查技术的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提高执法部门的技术水平。
八、实施知识产权和标准化战略,增强全社会创新动力
(二十九)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管理规范、流转顺畅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增强发明创造活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专利成果产业化。鼓励引导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人员拥有专利技术、技术秘密、软件著作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把获取发明专利作为科技项目立项和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推进专利示范企业创建工程,培育和发展一批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自律作用,不断完善政府监管、企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三十)加强技术标准化工作。加强对国际标准化发展动态和我省标准化战略的研究,重点在电子信息、软件、食品安全、中药现代化、装备制造等优势领域实施标准提升工程,促进企业核心技术和专利技术向标准转化。跟踪研究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我省主要出口国家及地区的技术性贸易措施,增强应对技术壁垒的能力。鼓励企业和行业组织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逐步形成先导型的标准化体系。
(三十一)推进品牌大省建设。支持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档次,创立自主品牌。培育发展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打响企业品牌。推动中小企业联合创牌,打造区域品牌。鼓励和支持出口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质量认证,使国内品牌成为国际品牌,着力培育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世界知名品牌。建立健全品牌保护机制,切实维护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企业成立商标、商号和品牌的自律组织,开展品牌的创新、保护和宣传工作。
 九、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三十二)深入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坚持以人为本,树立科学的人才观,大力培养、引进高素质科技创新人才和创新团队。实行特级专家制度,加快推进“新世纪151人才工程”,实施“百千万科技创新人才工程”和“创新领军人才计划”。通过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创新平台建设和推进创新成果产业化,培养和集聚高素质创新人才。支持创新领军人物带头承担重大科技攻关和产业化项目。省自然科学基金要加强对青年科技人才包括大学生、研究生开展创新活动的支持。
(三十三)充分发挥教育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中的基础作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着力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巩固提高基础教育水平,深化中小学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加强职业教育、继续教育与专业培训,培养大批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实用技术人才。大力发展高等教育,合理设置和调整专业结构,着力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支持研究生参与或承担科研项目,鼓励本科生参与创新实践。全面贯彻实施《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加强在职培训,加快科技人员知识更新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三十四)支持企业大力培养和吸引创新人才。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政策。在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中设立面向企业创新人才的客座研究员岗位,选聘企业高级专家担任兼职教授或研究员。鼓励高校教师和科研院所研究人员到大中型骨干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兼职。推进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建设,吸引优秀博士后到企业从事科技创新,支持企业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学生实习基地。高等学校在校研究生、本科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
(三十五)大力培养农村实用科技人才。加强涉农高校、职校、科研院所和农函大建设,重视培养农业专业人才。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手段,开展远程教育,深入实施“千万农村劳动力素质培训工程”,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农业技术。
(三十六)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实施“海外人才回归计划”,加大资助力度。进一步办好留学人员创业园,采取团队引进、核心人才带动引进等多种方式,吸引高层次留学人才和海外科技人才来我省创业、工作和服务。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等限制,并妥善解决他们的住房、医疗保险、配偶就业、子女上学等困难。
(三十七)改革和完善人才评价、使用和奖励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评价和奖励制度,建立符合客观规律的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对于面向市场的应用研究和试验开发等创新活动,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提高产业竞争力为评价重点;对于公益性的科研活动,以满足公众需求和所产生的社会效益为评价重点;对于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探索,以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为评价重点。建立政府奖励为导向、社会力量和用人单位奖励为主体的科技奖励制度,把发现、培养和凝聚科技人才作为政府科技奖励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科技信用制度,对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和从事相关管理的人员、机构进行信用监督,增强道德规范,促进信用建设。大力发展创新文化,在全社会努力营造平等竞争、团队协作、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环境。
(三十八)加强科技宣传与科技普及。深入实施《科普法》,加强对科学技术的宣传、培训和普及工作。科技行政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科普工作的组织协调。充分发挥各级科协、社科联、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和广大科技人员的作用,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活动。加快科技馆、博物馆等各类科普教育基地建设。开放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积极举办科技活动周、科普节、科技讲座、科技咨询等各类科普系列活动。完善中小学科普教育,把科普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级各类报刊、电台、电视台、公共网站等媒体要加大科普宣传力度,安排落实科普版面和时段,运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科技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技知识、重大科技成果、先进科技人物以及科技工作的典型经验等。积极组织开展科技人员学术交流、青少年发明创造、技术工人与农民技能竞赛等适宜不同人群的创新实践活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科普投入的规定,确保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提高比例。完善对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的扶持政策,经认定的科普基地开展科普活动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增加财政科技投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三十九)大幅度增加财政科技投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增加财政科技投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的要求,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增长幅度明显高于整个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继续认真落实重点建设、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经费中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相应的科技开发和推广应用的政策。
(四十)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各类金融机构与科技项目、创业投资的紧密合作,积极探索发放科技开发贷款,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各金融机构应加大对已形成生产能力、成长性较好的高新科技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还贷能力的自主创新产品出口企业,优先安排流动资金等贷款。探索开展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试点。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境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建立健全中小型科技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支持。凡向高新技术企业及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信用担保超过其累计担保额70%以上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保险公司发展企业财产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中断保险等险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保险服务。省和有条件的市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贷款贴息。支持和推动商业银行与科技型中小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对创新活力强的给予重点支持。加快建设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促进征信业发展,为商业银行改善对科技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支持。
(四十一)大力发展创业风险投资。鼓励以企业为主体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和基金。积极引进境外风险资本;鼓励境外资本成立独资或中外合资的创业风险投资公司。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优惠政策。省和有条件的市、县财政建立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引导创业风险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和起步期的企业。充分发挥杭州国家高新技术园区产权交易中心等平台的功能,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发展提供多形式、多品种的资本市场支持,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十一、切实加强对自主创新工作的领导
(四十二)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科技工作的领导。继续坚持和完善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抓科技工作不放松。深入开展创建科技强市、强县活动。各级科教领导小组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积极参与和支持科技创新的各项工作。健全科技统计监测、评价和通报制度,及时、准确地反映科技进步动态,鼓励先进、鞭策落后。
(四十三)依靠法律手段保障和推动科技进步。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浙江省科技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提高全社会的科技法制意识。加强地方科技法规的立法调研和立法工作,加快研究制定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技术刨新等方面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努力把科技进步与创新纳入法制化轨道。政府及有关执法部门要加大科技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为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提供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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