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降低农村经纪人市场准入门槛,允许农民季节性地从事经纪活动,并适当减免收费。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失海农民从事农村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收注册登记费、工商管理费。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优先为其办理工商登记。
摘自《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