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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国家大学科技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税收方面有何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08-08-25

有六个方面:
(1)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科技园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享受本通知规定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科技园,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A.科技园的成立和运行符合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认定和管理办法,经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取得国家大学科技园资格;
B.科技园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
C.科技园内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应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90%以上(含90%)。
(4)本通知所称“孵化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企业注册地及工作场所必须在科技园的工作场地内;
B.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园前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3年;
C.企业在科技园内孵化的时间不超过3年;
D.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E.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
F.企业租用科技园内孵化场地面积不高于1000平方米;
G.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科学技术部等部门印发的《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项目或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50%以上。
(5)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孵化企业提供的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
(6)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科技园是否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条件进行事前审核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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