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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在资金上有何优惠政策?

发布日期: 2008-08-25

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从业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上述两类贷款从事服务业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由当地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上述经营项目的,由当地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良性贷款联动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的信用社区内从事创业活动,经基层相关部门进行资信评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以免除反担保手续;对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项目经设区市以上开业指导专家论证通过的,申请小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手续。
摘自《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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