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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报阳光工程补助资金?

发布日期: 2008-08-25

各市、县(市、区)根据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阳光办”)对阳光工程示范性培训任务的要求和规定,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申报阳光工程培训示范性任务和培训资金。省阳光办根据各地的申报情况,并结合各地农村劳动力富余情况、培训工作开展情况等,提出示范性培训任务初步方案。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及“阳光工程”其他成员单位对省阳光办提出的方案进行审核确认,按规定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计划,并下达培训任务。各市、县(市、区)阳光工程办公室要及时将培训任务进行分解,并将培训任务安排情况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市、县(市、区)要保证完成省下达的示范性任务。
采取培训券补助方式的,县(市、区)财政部门或阳光工程办公室直接将培训券发给受培训农民,由农民作为培训学费交到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凭培训券、收费凭证和受培训农民考核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培训券实行实名制,不得转让使用。
采取降低收费补助方式的,由培训机构凭项目合同书、经验收合格的受训人员名单、收费凭证等有关材料,经当地阳光工程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到当地财政部门申报补助资金。
摘自《浙江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0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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