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安排的技术改造等经费和农业发展、海洋开发管理等资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2)省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政策倾斜和资金扶持。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科学技术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4)省人民政府设立省专利专项资金,对发明专利、涉外专利申请的费用予以资助。
(5)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
摘自《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2004年1月16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