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的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从事数字广播影视、数据库、电子出版物等研发、生产、传播的高新技术文化企业,包括对区内的老文化企业,通过高新技术改造,符合高新技术条件的,经省科技厅认定证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摘自《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浙财教字[2005]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