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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

发布日期: 2008-01-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和导向作用,积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切实缓解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是鼓励和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小企业贷款的政府引导性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小企业,是指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上年销售收入在500万元以下,且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生产型、科技型和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企业。第四条 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是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共同负责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省中小企业局主要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业务指导,会同省财政厅确定风险补偿资金的具体支持方式和使用范围,并提出年度使用计划,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省财政厅主要负责年度风险补偿资金的预算管理,会同省中小企业局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负责资金拨付。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审核工作。

  第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风险补偿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十一五”期间,省中小企业局重点培育、并进入信息库的小企业,各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予以重点扶持,积极发挥风险补偿资金的扶持效应。

  第二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和形式

  第六条 风险补偿资金的来源:

  (一)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二)市、县配套的财政资金。

  第七条 市、县财政资金与省级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实行自愿配套的原则,资金配套比例一般为1∶1,其中欠发达市、县为3∶7。

  第八条 市、县财政自愿出资配套的,应当向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出具自愿出资配套的承诺书,并明确同意实施风险补偿的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最高配套出资金额,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同意。

  第九条 配套出资的市、县,应将上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企业的贷款实绩和本年度贷款计划报省中小企业局备案。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年末根据配套出资的市、县小企业贷款实际增长额,确定省财政和地方财政配套出资的风险补偿资金数额,共同组成该市、县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总额。

  第三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新增小企业贷款而产生的风险进行补偿,并可对小企业增加贷款较多、风险控制较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风险补偿标准,以上一年度该市、县的小企业贷款月均余额为基数,按小企业贷款比上年净增额的0.5%予以补偿,对政策性银行可适当提高补偿比例。

  第四章 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配套出资的市、县政府应由经贸(中小企业)、财政、人行、银监等有关部门,联合对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的小企业新增贷款实绩进行核实,并报省财政厅和省中小企业局。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会同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对各市、县上报的新增贷款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三条 省级风险补偿资金的发放数额,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拨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市、县财政配套的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十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规模以下小企业的实际状况,单独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简化信贷流程,提高贷款发放效率。

  第十五条 风险补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挪用资金等违反本办法的,将追究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已拨付的风险补偿资金全额收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中小企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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