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获得国外长期居留权和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留学人员,到浙江投资或自办民营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或生产高新科技产品的,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立项审批。上述企业产品达到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标准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兴办、领办、租赁各类企业或科技机构的留学人员,可在注册、贷款、税收、进出口等方面,本着同等条件优先、优惠的原则予以办理。摘自《关于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浙江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1996]1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