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强化服务。要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取消不必要的审批项目,营造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一视同仁的政策环境。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重大科技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加竞标。严禁对民营科技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以及各种强行拉赞助等行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及时解决民营科技企业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2)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大力开展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活动,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的研发、申报和转化。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民营科技企业依法自我保护能力。严肃查处专利侵权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民营科技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
(3)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民营科技企业出国进行科技考察、学术交流、科技展览和与本企业有关的经济贸易活动,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简化审批手续。具备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民营科技企业,按有关规定赋予自营进出口权。
摘自《浙江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