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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江创新创业有何措施?

发布日期: 2008-08-25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地吸引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继续留在高校、科研机构从事科研或教学工作;鼓励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到创业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从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对携带高新技术成果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要优先给予种子基金、申报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申请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等扶持。鼓励创业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博士后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企业,扶持博士后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上市。积极提供条件,优先安排部分出站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发达国家从事合作研究和进修,确保其来去自由。
凡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留在浙江工作的,按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若干规定》(浙政[1999]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2001]28号)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摘自《关于加快我省博士后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省人事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计 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200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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