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个人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2)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经办银行根据该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其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摘自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浙江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杭银发[2006]133号)